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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古埃及,它在传承古希腊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我们对古埃及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对纸草文献的研究所得来的。那么公元前4世纪左右的古埃及的发展具有什么特点呢?我们今天就大家一起来看下这一时期的古埃及。
埃及领土的分类
埃及所有的土地,皆被视为王土,可是使用土地就不一样了。从使用方面来说,埃及的领土,或称为“黑土”,分为两大类:狭义的王室领地和转让的土地。而转让的土地又分为几类:1)御赐领地,即王转让给其宠臣(如宫廷近臣、武臣及文臣)的土地,2)庙宇领地,3)军事移民的土地。
王室领地是上述几类土地中最大的一类,从忒布提乌尼撒区的克耳客奥西里乡可以看出来。我们认识这个问题,是归功于纸草文献。这些文献是某一州的村秘书办事所的档案的一部分,包括事务文件、公文和私信、税务表册、各种土地及其互相关系的情况的逋报。克耳客奥西里乡的土地共有公顷,其中有公顷是王室领地。
王室佃农
在托勒密王朝,正如在法老王时代那样,王室领地大部分租给小佃户。王室佃农是埃及人口的基本群众,而埃及的人口总数差不多超过二千万至一千二百万人。王室佃农居住在水乡一带山岗的村落中。每个村落是一个独立的闭塞自给的有水有土的公社,公社的成员在生产过程中彼此连系,在有水道灌溉的一定的狭小地区内展开生产。埃及制度的许多特点,可以用与水道有关的那些村落的特点来说明。埃及的公社制度是十分强固的,退出公社要经过许多繁难手续。因为公社这件事,公社成员事实上是没有退社的权利。为了达到不断耕种土地和保证公社有劳动力的目的,国家权力便利用公社的实际情况,而且用法律使它巩固起来。
居留在王室领地的农民,并不是他们所耕的土地的所有者。在埃及,最高的土地权是保留给王的,王就是国家的化身。王室佃农不但不能出卖租耕的土地,而且不能随自己之意弃取。作物的种类、播种、收台以及输送收获品到指定地点的时间——这一切都在官吏和包税人的监督之下,依照他们的命令而进行。佃户从地方政府领得种子、农具及耕畜。农民为了取得使用土地的权利,须纳实物税——谷物、浆果、干果、牲畜等等。农民的劳动是在地方政府及中央行政机关的严格监督之下进行的。地方官吏,各种品级的秘书,则奉行亚历山大里亚王室机关高级官吏的指令。他们依照这些指令的指导生产,监视水道的情况,断定有灌漑的和无灌漑的土地的数量,确定每个地区和每个工作人员的耕种的标准,监督手工人的工作,核算牲畜,“编制播种报吿书”等等。
土地归王所有
在托勒密王朝的前期,大部分土地归王室所有,而且直接由王室官吏来经营。其余现有的土地,王便用赐予的方式转让给其亲近的文武官员和庙宇。御赐领土的所有权,是种种式式的,有时候权利非常狭小,反之,有时候是非常宽广。但是,无论其所有权是如何地宽,这类土地从法律上说还是被视为王所赐的礼物,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出让的。此外,如果在农业上使用这种土地,其所有主也是不自由的。他们必须严格依照王所规定的全国农业规格,而且只能布置一定的作物和一定的规模。
纸草文献学的作用
时至今日,可以充分明确地想象出御赐领地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埃及国家经济上的作用了。我们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主要有赖于纸草文献学。芝诺纸草文献集,是埃及地主阿波罗尼奥斯理人芝诺的通信,其中有很丰富的资料,可供研究托勒密埃及的农业制度之用。这些通信信写于菲拉德尔祸托勒密二世的埃及全盛时代。
我们从这些书信首先知道,希腊人阿波罗尼奥斯在埃及王的官僚中间有一个重要职位,因功而得到埃及王赐给一些领地,一共有三万阿路尔(约一万公顷)。此外,这些书信又记载,这些御赐领地是依照王室领地一样来经营的:一部分土地岀租给佃农,其余较好的一部分则直接由管理人来经营。用于种植谷物的土地逋常是出租的,用于园圃作物的土地则留为己用。这些作物有葡萄、橄榄、无花果、枣子、南瓜、扁豆、扁桃以及技术作物,如亚麻、大麻、棉子。自耕农的土地用自己的劳力经营,领地则使用奴隶和雇佣工人。
这些书信使我们认识希腊主义埃及的农业生活的本质。阿波罗尼奥斯的领地的劳动是极其紧张的,施行了土地改良,建筑了别墅、小庙、库仓、草棚、酒窖、浴室、畜栏等等。管理人在报吿中使主人知道他每日事务的详细情形。芝诺在报吿他每日应做的事情的时候,就中提到他打算询问某个名叫希罗多德的人关于羊毛的事,打算问阿密尼奥斯是否肯出卖羊毛,写信给阿诺斯科里斯问他驳船的事,跟提摩忒奥斯订立供给献祭用炉的合约,写信给墨利同买十二对木棍用来支撑葡萄。
农事活动不自由
希腊主义埃及有私有领地存在,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希腊主义国家的地主,正如古代东方国家的地主那样,尽管他有何等大权,还是一个老百姓,受王管辖而且依赖于王的。甚至像阿波罗尼奥斯那样的重要人物,在农业活动上还是不自由的。他必须顾虑到王的指令。阿波罗尼奥斯写给他的管理人说道:“王指示我们必须播种两次。因此,收获一完,你就立即灌溉土地罢,或者用手工方法,或者用抽水机帮助。但是无论如何不要让水留在田里六日以上。灌田之后,你就播下三个月期的小麦种”。
与各个佃户订约和解决因条约发生的纠纷,皆须受王的行政机关管制,而且是在王所派的监督员直接监视之下完成的。
军事移民的土地
军事移民的土地(归农兵的土地),是特种的转让土地。归农兵的土地是小块地,从五个至十个阿路尔罢了。分给归农兵.的往往是劣等的土地——瘦瘠的、抛荒的或未开垦的土地,但是有免税的待遇。假如土地的持有者能够把分给他的分地经营得像样的话,他在若干年之内可以免纳土地税。已经经营得可以种植的分地,在许多年之内都保留给分地持有者及其后人,这样子,埃及的归农兵,正如罗马的老兵那样,便成为无限期的佃户,他们所租耕的土地的实际主人。除了希腊人和马其顿人之外,在埃及军队中服务的还有许多波斯人、色雷西亚人、高卢人和落籍在埃及的别的民族。虽然不是自由的土地,归农兵的安置总是使当地居民吃亏的,居民的一部分地产就被剥夺归农兵的制度一方面固然滥觞于古典时代,他方面与“新帝国”法佬王的土地实践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在这两个场合,军队总是政权的主要支柱,这就迫使执政者要找些什么方法首先满足军人阶层的物质上的要求。
埃及的城市生活
把未加工的产物制成应用品,这种工作在领地的或城市的手工厂里进行。纸草文献指证了希腊主义埃及的城市生活是十分发达和紧张的。在埃及有两种城市:希腊式的城市和本土式的城市。希腊式的城市,如:亚历山大里亚、诺克剌提斯、托勒迈斯;这些城市占有特权地位,还保留着昔日城邦的权利。这些城市的居民,多半是希腊人、马其顿人、希伯来人,比起土人来有着许多实际的特权,比如:有权买入私有产业,开设工厂、商店、金融兑换所,免纳埃及土人所纳的许多种税项。
除了那些特权的希腊城市(城邦)之外,还有本土城市,其权利和特权就较少了。这些城市的居民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
埃及的商业和手工业
在纸草文献中常常提及小商店和各行的手工厂。小商店和手工厂设在特辟的手工业村或区。在各种行业中,曾提及奢侈品:亚麻、羊毛及丝的纺织品、珠宝细工、玻璃、纸草纸、木器、青铜器、黄铜器、铁器等等的生产。在希腊主义埃及取得特别高的成就。在阿西诺耶这城市中,就有特辟的纺织品街,衣物市场,卖盐墟场卖扁豆的、卖辣椒的、卖鹅的等等街道。在手工业者中,曾提及皮革匠、染布工、香料工、金饰技师、绘画师。金融兑换所之多(比如,在阿西诺耶就有四十所)以及当地工商界的账目,就足以证明商业的繁盛。
在手工厂工作的,有奴隶、解放奴隶及自由民。至于托勒密朝埃及的奴隶劳动与自由劳动的关系如何,那是难于断言的,但是两者的并存则无可置疑。手艺者有自己的作坊,在城市市场工作,或者用雇主的材料在自己家中工作。手艺技师有助手和学徒。
会社的特点
为了自助和自卫,城市的居民、手艺者、商人、军人及知识界代表——如:教师、医师、乐师、演员等等——-都组织会社。每个会社有自己的公积金(由会员会费积成),也有集会和会面的一定地点和日期。遇到急需,会员可以从公积金中取得资助。会长是由选举产生的。每个会社有自己的旗帜,自己的神,自己的庙宇和自己的节日。
会社的集会和庆节是不许外界参加的。关于手工业会社自建的会所及自设的剧场座位等等的记载,就是手工业会社势力的间接的证明在希腊主义城市,不但有艺工、商人和“自由职业”的人物,也有地主和农民居留。后者可谓替城市生活开了个先例。地主是住在城市而在城区或郊区占有地产的文武官员。城市工商界之依赖于王,从他们须缴纳工商业税这点上反映出来,这些税项或用现金或用实物来缴纳。
埃及的财政制度
财政制度在希腊主义的埃及非常发达,这是任何一个古代国家所不能及的。任何一种经济部门或职业,皆不能免于直接或间接的课税。商品的输出输入,从一州(诺姆)转运到别州,一买一卖,租赁和契约,收据和单据,一句话,种种的商业行为,皆须课以特种税项。此外,还有一系列的直接税:如征收实物的土地税,征收现金的园圃和葡萄场税、还有庙宇捐、男子人头税、财产税。此外,还有许许多多的社会义务捐和专利税、牲口税,建筑堤壕、桥梁、道路和运河等捐税,官吏的维持,邮政的开消,军营的开消皆来自课税,加上官吏的贿赂等等。在菲拉德尔福托勒密二世的时代,每年实物的征收约等于六十万公顷的谷物,而现金的收入达到一万五千个银特兰同的现款。
现金和实物的经济制度,在希腊主义时代的经济上是彼此密切地交织着的。国库的收入和支出,都是一部分用现金,一部分用实物的。军官、官员和雇佣,除了土地(御赐的领地)之外,还从王室库藏取得实物和现金的维持。
“包税制度”的特点
捐税的征收,是一件十分困难而且复杂的事情,超出托勒密官吏的力量和能力之外。因此,便不得不求助于私人企业和私人资本,用“包税”的形式来进行。“包税制度”是马其顿人和希腊人的创举,法佬王的古埃及是不知有包税制度的。大部分的捐税都用竞卖形式让给个别私人或整个公司来包办,正如后来在罗马所做的那样。不但希腊人和马其顿人的特权阶层,甚至当地土人也可以做包办商。
包办商交给国库一定量的款额,获得了相当的数据——纳税人的名册——然后进行收税。国家供给整批官吏给他们支配。同时,这些官吏充当国家监督员的角色,监督包办商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王的训令指示包办商要严格遵守法规的明文。
在托勒密王朝的前期,包税事业是获利甚厚的事业,吸引了富人们投下巨资。但是,随着岁月的流逝,埃及日渐贫困,人民纳税的能力已经枯涸到最后的涓滴之时,包税制度便失掉了以前的吸引力,而变成了一种繁重的社会义务,使富裕的人也破产。终于,包办商变成了埃及王的官员,不是出于自己志愿,而是被迫不得已而为此。
包办商的权利和义务是十分宽广的,不仅仅限于征收佃租和捐税而已。生产的组织和产品的发售,也归入包办商义务的范围之内。
总结
古埃及的发展中,土地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和古希腊相比,古埃及商业和手工业没有古希腊如此繁荣。这也和这个国家的地理因素有关。那么,你觉得古埃及和我国古代社会对土地的政策有什么异同呢?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内和我们交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