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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时期埃及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机构的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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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陷落以后,奥古斯都保留了托勒密王朝的行政制度,把埃及作为他的私人财产,并以托勒密甚至法老的继任者形象呈现在埃及人面前。这一系列举措使得后世学者们将托勒密和罗马埃及视为“希腊—罗马”制度的持续,并将埃及视为一个独特的省份,这是帝国其他地区不可比拟的。罗马统治者按照其他行省范例,对埃及行政体制进行适当改革,逐渐形成一套由军事官员和一小部分罗马骑兵官员组成的官僚系统。一些前托勒密的官员受到了镇压,而另一些人则完全被新的官员所代替,或者被剥夺了一些权力。

一、埃及地区的官僚体系

1.行省政府官员

总督。埃及作为罗马帝国的一个特殊行省被直接置于罗马皇帝的控制之下。但皇帝只是偶尔来到埃及,平时的治理主要通过具有罗马骑士身份的总督。总督统管埃及地区的一切行政事务,将财政、军事和司法职能结合起来,只隶属于皇帝管辖。总督的平均任期是3年,但在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的统治时期,情况似乎变化很大。总督作为罗马皇帝在埃及的代表,除皇帝的司法权威外,他是最高法官。

大法官。大法官一职由罗马帝国皇帝直接从具有罗马骑士身份的阶层选任,他在亚历山大设有常设法庭,其职责主要为辅佐埃及总督处理埃及境内的民事司法事务,除皇帝外,没有人能够将其免职。

权威法官。关于权威法官在托勒密时期的记录较少,但这不能否认其在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他的职能管辖范围并不局限于亚历山大,而是包括了整个行省。至少从托勒密晚期开始,权威法官的官方头衔主要是审判官,负责克莱美提斯泰和其他法庭,这个头衔在整个罗马时期都是一样的。

除此之外,根据卡拉比的说法,在奥古斯都的统治时期,权威法官由皇帝任命,其职责为监督所有亚历山大官员;直到公元三世纪,这个办公室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罗马文献表明,权威法官与合同的出版有关并且监督亚历山大法庭。他的具体任务是监督由合同引起的司法投诉和纠纷,如婚姻合同、贷款、雇佣奶妈合同和一些类型的土地出让合同等私人合同。

2.地方政府官员

埃庇斯格拉提格斯。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文献可知,埃庇斯格拉提格斯的职位最早存在于托勒密时期,但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经历了重大变化。埃庇斯格拉提格斯作为一名高级官员,在托勒密时期便设有一至二名,而在罗马统治时期上升至三或四名。这种变化与奥古斯都关于埃及地区的行政区划有关:在法老时期,埃及从北向南分为两个主要地区,即下埃及和上埃及,但在罗马时期,我们开始发现埃及分为底比斯、中埃及和三角洲三个地区。埃庇斯格拉提格斯级别的官员职位介于总督和地方官员之间。奥古斯都时期这一官职一般由具有罗马公民身份的人担任,并无实际的军权和财权,其职能被限制在民政管理方面。他们在总督的巡回审判和例行检查中发挥作用,负责接受请愿书和审判等司法职责,监督、任命希腊各城市的礼拜仪式和地方行政长官。

斯格拉提格斯。在罗马帝国统治时期,埃及原有的诺姆行政区依然得到保留。诺姆的最高首脑是斯格拉提格斯,与托勒密时代不同的是这一职位不再具有军事职能。辅佐斯格拉提格斯的有皇家书吏和诺姆监察官。这些官员不再从罗马骑士阶层中选用,一般情况下,罗马统治者从希腊化的埃及人中选任官员,将他们分配到各个诺姆行政区。这些地方官员由国家发放薪俸。

罗马统治者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本人居住的“原诺姆”里任职,不得在任职的“现诺姆”中获取非生产性王地或获取拍卖的土地。此外,同样需要希腊化埃及人身份的职务还存在于诺姆和村镇之间,起沟通作用的地区书吏和村书吏由政府任命。诺姆下面的政权机构是基层执行机构——村镇,他们由选举或任命的方式产生。

二、埃及地区的司法机构

罗马统治者在埃及的行政体制改革无疑对司法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司法机构是整个司法活动的载体,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法律的特点。罗马帝国时期埃及的法庭在吸收、借鉴以往的形式上,逐步突出罗马特色。无论是总督的帐幕、剧院还是神庙等场所,无不彰显着罗马式风格。而从中央到地方,其司法机构的设置皆与该时期的行政建制相对应。

罗马埃及的法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法庭构成随着历史发展趋势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其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公元前一世纪末期到公元一世纪后期,位于阿格诺的法庭成为官员裁决司法问题的场所。约瑟夫斯的一份公元60年的有关其它行省总督法庭的报告描述表明,司法是在公共场所和露天广场进行的。该文件内容如下:弗洛鲁斯住在宫殿里,第二天在宫殿前面设立审判法庭和就坐席。祭司长、贵族和有名望的人,都会出席在审判法庭前面。

此外,文件告诉我们,罗马征服埃及后不久,体育场成为希腊化城市和地方自治或诺姆首府的中心,因为奥古斯都关闭了村庄的体育场并且在指定地点开放了一些体育场,目的是让那些有地位的希腊人,以及那些继承了类似俱乐部成员资格的人成为一个区别于来自村庄的优越等级。而体育场经常建在诺姆行政中心的阿格诺,这两个场所立即成为总督巡回审判的舞台。罗马埃及最早的法庭场景是来自奥古斯都时代麦罗埃地区的一个银杯上,它描绘的是一位法官,穿着一件宽外袍,坐在维马的顶上。

这是一个有台阶的立方体结构,并且一个法官坐在上面的座位,脚边摆放一个大篮子,以供请愿者放置带来的纸卷。从以上所述,或许我们可以想象位于阿格诺的法庭有可能是一个可移动的、临时性的法律场所。而对于巡回审判设置在市场、广场是有意义的,因为总督的巡回审判不仅可以裁决案件,还可以进行修改账目和其它金融业务。但是由于所掌握的史料不足,对该阶段的法庭情况的认知还略显不足。

公元二世纪,即安敦尼王朝时期,总督的巡回审判开始与一个新的司法场所——帐幕联系在一起。帐幕一词来源于军事领域,它最初是指罗马禁卫军的营房,或者是罗马将军在军事行动中的帐篷。然而,它也可以表示皇帝在罗马城以外的住所,并适用于埃及总督和其他行省总督的住所,它通常设在在省会城市。

在亚历山大,以及其他省会,比如阿弗罗狄西亚,帐幕是行省总督私人住宅之间的融合体,配有浴室和公共建筑,用于法律和金融业务。根据布克哈特的说法,埃及总督的帐幕也在亚历山大的体育场,特别是在体育馆,并且由迪埃思特恩和中庭组成。但是对于帐幕是什么时候首次在亚历山大建造,由于史料不足,目前对该问题的认识尚不全面。一些文件表明,可能是在公元年哈德良访问埃及的时候,在体育场内建造了一个宏伟的帐幕,这可能是当时亚历山大的主要法庭。

此外,哈德良很可能在其它地区的体育场翻修和重建了更安全、永久和先进的帐幕,以便于对该省的税收和军事、财政等方面的控制。它们是罗马风格的砖房式建筑,有两到三层楼,中央庭院周围有内室和防御工事的前门,还有最新的设施,如浴室和供暖系统,由礼拜仪式官员管理。它们是私人住宅和公共建筑之间的豪华聚焦地,是法律和商业之间的物质纽带。在总督访问的地方城市中,帐幕也被用作司法场地,并记录在阿西诺、赫尔摩坡里斯、俄克喜林库斯、帕诺波洛斯并且可能还有孟斐斯等地。

总结

从以上所述内容,我们可以对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的埃及法庭设置得出以下几点认识:第一,其较强的政治性,无论是最初的位于阿格诺的法庭、总督的帐幕、剧院亦或是神庙等地大都与罗马埃及的各级行政官员和总督及其行使司法权力所依仗的巡回审判相关联,可以说该时期的司法仍是依托于行政体制之下;第二,其丰富的社会性,在早期,罗马皇帝和埃及总督都可以在不同的建筑中执行不同的法律和财政任务。最重要的一点是,所有这些寺庙、账目办公室和体育场都很接近,而且它们极有可能都在体育场的综合体内,这是金融和法律业务的中心。第三,其极度的灵活性,随着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罗马埃及的法庭几经历变,不断地作出适应性地调整,由最初的可移动的临时审判法庭转为固定的司法场所,以后又发展为可根据具体事宜随时变动审判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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